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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表时间:2013-05-10 08:50:03 来源:;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东北电力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是指由国家认可并经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函授、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这类学习形式毕业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函授和自学考试(包括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条件,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

(二)外语水平达到如下标准之一:

1.参加我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或我校加入的高校联盟所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笔试成绩达280分及以上;

3.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笔试成绩合格;

(三)在学成绩

函授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下同)的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自学考试(包括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良好及以上(各专业主干课程见附表)。

(四)申请时限

毕业当年及毕业后两年内均可申请,超出时限属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触犯国家法律受过刑罚者;

(二)在学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均可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申请者在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前提下,本人适时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及各项申请材料;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核通过者形成拟授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二)通过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我校将向其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凡毕业当年因条件不符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如毕业后在我校规定的补授有效时限内,具备了授予条件者,仍可向我校申请补授成人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021927

附表: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主干课程一览表

专业名称

主干课程名称

课程代码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电力电子变流技术

2308

高电压技术

2653

电力系统远动及调度自动化

2312

电力系统分析

2310

电力系统微型计算机继电保护

2313


电厂热能动力工程

锅炉燃烧设备

2264

汽轮机原理及运行

2265

热力发电厂

2266

传热学(二)

2261

流体力学及泵与风机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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