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和成人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21号令中《普通高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目前本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之规定,学校特重新制定《东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已通过本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 学生应按学校入学报到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学校或指定函授站(点)履行入学报到手续。其中专升本学生报到时必须出具在成人高考报名时即已获得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以及在学信网生成的该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否则,学校将不受理其报到。
第四条 凡符合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并按时履行入学报到手续的学生,学校将予以注册学籍,否则,不予注册学籍。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须在每年3月份缴纳当年学费,并同时办理该学年注册手续,否则,不纳入在校生管理,不允许参加当年的教学活动,毕业时间顺延。连续两年未履行学年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
第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及各类考试。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所产生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视为无效,同时给予相应学籍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转学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需转专业学习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超过一学年;
(二)学籍清查中;
(三)原专业与拟转入专业的学科、培养层次不同。
第九条 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的,经学生本人申请,转入与转出学校审核同意,转入与转出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学生即可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在原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
(二)在原学校学习已超过一学年;
(三)转出与拟转入专业的学科、培养层次不同;
(四)在原学校学籍清查中,或学籍应予开除的;
(五)应予退学的。
第四节 休学、复学、降级
第十一条 因公、病等原因确需休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休学。在学期间,学生只能休学一次,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二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及时进行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将其编入新年级继续学习。预计毕业时间将随之顺延。
第十三条 学年内无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学习,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学校将对其进行降级处理,降级后学生预计毕业时间将随之顺延。在学期间,学生最多只能降级两次,超过两次学籍将被取消。
第五节 退学、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退学:
1.专升本学生入学一年后仍不能解除学籍清查;
2、连续两年未履行学年注册手续;
3.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
4.降级两次仍无法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退学学生由校长会议决定,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告知本人,同时报送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被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其学籍也随之被取消。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开除学籍: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第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者,由校长会议决定,学校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告知本人,同时报送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被做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如有异议,须在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过期学校不再受理。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及答复。 第六节 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凡在学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或环节且成绩合格,按期完成毕业电子注册摄像,缴清所有费用,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将向其颁发教育部注册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东北电力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之各项规定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将获得学校颁发的教育部注册的成人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教学点学习期间,不得违反当地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教学点学习期间,不得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教学点学习期间,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并由东北电力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